近日,由國土資源部牽頭,中農辦、發(fā)改委等7個部門組成的土地管理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正在針對征地方面的情況在全國展開調研,征地制度改革成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核心矛盾點和難點。
由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組織的一次內部論壇上,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孫英輝提出“深化產權改革,推進征地制度頂層設計”,得到很多參與專家的肯定。孫英輝指出,征地過程要保證透明,讓農民參與,而且要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的高低是制度改革的關鍵。
記者了解到,國土部等部門組成的調研組,日前專門就征地補償和土地出讓價格之間的差異進行專題研究。而調研的主要內容,就是要了解農地征用后,農民究竟拿到幾成的補償,確定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制度改革
根據《國土資源“十二五”規(guī)劃綱要》內容,未來五年,將不斷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不過,征地補償標準究竟要提高幾成依然是一個未知數。
與此同時,征地制度難題,也是《土地管理法》修訂陷入難產的主因。
參加了上述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組織的征地制度改革內部論壇的中國農業(yè)大學土地資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耗時之長,一方面,可能表現了改革的艱辛;另一方面也是一個博弈的結果。土地改革是“大改”還是“小改”,最終還是看農民和政府的利益分配和博弈結果。
6月27日,國土資源部部長徐紹史表示,此后重大的征地拆遷事項,在合法性評估的基礎上也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
對此,大岳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金永祥指出,對征地拆遷事項進行風險評估,表現了中央在解決強制拆遷和征地問題的決心。
與此相對,征地補償標準的提高和政府的土地出讓收益是此消彼長的關系,這無疑將觸及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敏感神經,增加了改革難度。
“根據公開資料,在征地的土地收益中,政府和各部門占比為60%-70%,農村集體25%-30%,農民個人5%-10%!敝斓懒謱Ρ緢笥浾哒f。
相比之下,征地補償標準和土地出讓之間的價格差距較大。
不過,另一位參加了上述內部論壇的專家表示,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雖然高,但受不斷提高的拆遷征地的補償成本所限,土地出讓純收益不足20%。
此外,根據規(guī)定,這幾年土地出讓收益的相當比例部分,又需要提取用作保障房建設、教育投入和水利設施建設等相關領域,而隨著2010年以來的房地產調控深入,地方土地出讓收入減少,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狀況已經告急。
6月27日,國家審計署發(fā)布《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約10.7萬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6.7萬億元,占62.62%。
而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余額為2.5萬億元。
照此計算,政府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來償還責任債務近38%。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程度顯而易見。
不過,單方面提高征地補償并不是治本之策,朱道林表示,“十一五”期間,征地的補償標準提高了30%,但征地的矛盾卻頻繁發(fā)生甚至惡化。
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土地征收制度層面上的突出問題,即農民被排除在土地利益談判和競爭之外。
中國土地勘測規(guī)劃院副總工程師鄒曉云表示,征地矛盾的治本之策在于完善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重慶“地票”或可借鑒
在上述內部論壇上,很多專家也以重慶“地票”交易模式為例,提出其讓農民真正參與到土地產權交易當中,社會資本炒作成分比較少,可以作為征地制度改革的一個借鑒。
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楊重光表示,重慶“地票”交易機制的核心是保證農民對于土地交易的參與權,而征地制度改革不可能廢除征地制度,如何最大限度擴大農民的參與權和知情權,是可以借鑒重慶“地票”制度的。
而就征地制度改革的問題,一位熟悉情況人士透露,國土部曾就《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召開過幾次工作協(xié)調會,征地制度方面的改革已經基本明確。為了更好解決征地方面的困難,國土部等7部門在全國展開進行調研。
其中,調研的問題較為全面,涉及到征地的范圍、補償、安置、程序、審批、城中村改造等各種問題。
而在土地改革的調研中,重慶的地票模式較受調研小組關注。
6月17日,國家土地副總督察甘藏春帶隊,全國人大“土地管理法修訂調研組”一行11人蒞臨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考察。
據重慶市國土局人士介紹,甘藏春對重慶“地票”制度的產生過程、原理、運行情況等進行具體了解,并予以肯定。
孫英輝表示,解決征地制度的根本在于打破城鄉(xiāng)二元體制結構。實現國有和集體土地統(tǒng)一規(guī)劃,建立城鄉(xiāng)統(tǒng)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其中,農民集體土地,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進行談判,通過購買、租賃等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而在重慶“地票”交易制度中,上述重慶市國土局人士介紹,地票交易把農村建設用地指標進行市場化配置,推進農地入市,建成了城市統(tǒng)一的土地要素市場。
此外,根據重慶有關規(guī)定,“地票”的成交價款全部用于“三農”支出。其中,扣除必要的成本后的85%的資金將交付給農民,15%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與此相對應,農民的收入也得到了提升,復墾宅基地的農民最低每畝可獲得9.6萬元地票價款收入,比在傳統(tǒng)模式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獲得的收益多出數倍。
不過,土地征收依然面臨一些突出問題,比如產權主體不明晰,權能不完整、實現方式單一以及公共利益界定困難等,這些都需要在制度改革上予以完善。
(21世紀經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