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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財政部已原則同意重慶開征商品房房產稅,而重慶已確定將開征高檔商品房房產稅。也就是說,2010年國十條所要求通過稅收的方式來控制住房的合理需求的政策總算開始在落實。不過,房地產稅在全國真正執(zhí)行之前,其認識上的誤區(qū)很多。在此,本文,作一點辨析。
首先,不少人把房地產稅與土地出讓金混為一談。說商品住房已經交了土地出讓金。再征房地產稅是重復征稅。但是實際上兩者并非是一回事。土地出讓金不是土地出讓稅,它只是購買土地要素支付的費用。在土地私有的情況下,土地出讓金就是土地交易的價格,而在土地公有的中國下,土地交易的價格則用土地出讓金的概念來表示。試想,在那些土地私有的國家,建筑商要建造住房獲得土地要素,就是通過市場的方式購買獲得。沒有看到哪一個市場國家,由于收了房地產稅而獲得土地要素可以免費供應的。其次房地產稅或物業(yè)稅是一種選擇性的財產稅,它是任何現(xiàn)代國家三大稅收之一(消費稅和所得稅)。
一個國家在征收消費稅及所得稅之外,為何還要征收財產稅或房地產稅?,就在征收財產稅可糾正現(xiàn)行所得稅的某些缺點。因為,對于各種所得來說,不管是已經實現(xiàn)還是尚沒有實現(xiàn)的,都應該計入征收所得稅的稅基。但是由于未現(xiàn)實的所得在計算上有實際困難,目前采取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通常都不把沒有實現(xiàn)的得利列入征稅范圍。如果不征收財產稅,這些個人得利也就可能成為逃稅漏洞,這使得政府一部分稅收流入,而且其他人也是不公平。還有,住房等耐用消費品,其價值是逐年提供的,并沒有計入征稅的稅基。這就使得持有耐用消費品的居民(持有住房)與沒有持有耐用消費品的居民(租房)課稅存在很大不公平。通過征收財產稅則可一定程度上糾正這種不公平。再就是,財產象征一個的經濟能力。其持有財產越多,其經濟能力就可能越強。因此,財產稅的征收不僅可用衡量一個的經濟能力,也能夠起到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的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居民持有的財產之所以有價值,不僅在于政府對財產的產權保護,還在于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巨大投入。因此,為了國人的財產安全,政府就得通過征收一定的稅收來實施國家職能。
為何國內居民一談到征收房地產稅或財產稅就會如此困惑?關鍵問題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財產都是公有的,居民沒有個人財產之概念,更談不上個人持有財產了。隨著中國經濟向市場轉軌,個人財產開始得到保護,個人財產也隨著經濟繁榮與發(fā)展而增加。但是,個人在持有財產后,我們還沒有相應的法律向居民征收財產稅。因此,國內居民聽到征收房地產稅就不可理解也不愿意征收。不過,這種困惑是可理解的,只要政府出臺相應的法律與制度,保證財產征收公平公正,那么交納財產稅就會成為居民自覺。
其次,在征收房地產稅的討論中,還有一個概念十分模糊。國內不少人認為,為何還要交房地產稅,我們現(xiàn)在土地出讓使用期70年僅是,現(xiàn)在住房的購買只有使用70年的使用權,而沒有住房的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再征收房地產稅是不合理的。這是國家在又一次掠奪民眾。其實,這有幾個方面的問題。對于任何一種物品或財產來說,其產權都是各種權能綜合體,這些權能可分離,也可集合在一起。如果說一種財產基本權能能夠發(fā)揮得淋漓盡致時,那么一個人說他不擁有這種財產是說不過去的。比如,假定當前住房土地產權是70年的使用權,70年之后要改變這種所有關系。但是,在70年沒有期滿時,擁有住房使用權的財產擁有人則不僅擁有土地使用權,而且擁有住房的自由轉讓權、剩余索取權等基本權能。當一種財產所有權益都由土地使用權持有人獲得時,那么這種財產所有權實際上已經轉移給財產使用權持有人了。因此,任何用沒有財產所有權而不納稅的理由都是不成立的。更何況,70年使用權的概念是計劃經濟向市場轉軌時使用的一個權宜概念。如果當時不用這樣一個創(chuàng)造性的概念,那么當時要出臺土地可交易的法律制度或改變當時的土地交易制度是不可能的。所以,當全國絕大多數土地70年使用權到期時,這個概念就會修改。這個權宜性概念就可能轉化為永久性概念。中國居民住房的權能就不需要再分離而是整合了。到這個時候,土地使用的永久性樣對所以的人都是一樣的。我們現(xiàn)在很多人看不到這個概念轉變。但它是一種必然。
總之,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國家,對住房征稅或征收財產稅是一種必然,不是誰愿意征收或不愿意征收的問題,也不是征收房地產稅對住房價格影響有多大的。房地產稅的征收不僅是國家財產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調整社會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如果不征收房地產稅,不僅讓社會財富越來越聚積少數人手中,也是造成整個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根源。對此,現(xiàn)代國家政府應該有明確的法律制度出臺。
(來源:搜狐財經博客 作者:易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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